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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7588-2003《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》 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
    发布时间:2023/7/10 13:17:00    人气数量:282    百度分享:
— 1 — GB 7588-2003《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》 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2 引用标准 增加: GB/T 24478-2009 电梯曳引机 3.18 轿厢意外移动 unintended car movement 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,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,不 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。 7.2.3.1 层门在锁住位置时,所有层门及其门锁应有这样的机 械强度: a)用300 N的静力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 何位置,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 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,应: 1)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; 2)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; 试验后,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。 b)用1000 N的静力从层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上的任 何位置,且均匀地分布在100 cm 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,应没有 影响功能和安全的明显的永久变形[见7.1(最大10 mm的间隙)和 7.7.3.1]。 注:对于a)和b),为避免损坏层门的表面,用于提供测试力 的测试装置的表面可使用软质材料。 — 2 — 7.2.3.3 层门/门框上的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。 7.2.3.7 固定在门扇上的导向装置失效时,水平滑动层门应有 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。具有这些装置的完整的层门组件 应能承受符合7.2.3.8 a)要求的摆锤冲击试验,撞击点按表7和图 7在正常导向装置最可能失效条件下确定。 注:保持装置可理解为阻止门扇脱离其导向的机械装置,可以 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。 7.2.3.8 对于带玻璃面板的层门和宽度大于150 mm的层门侧 门框,还应满足下列要求(见图7): 注:门框侧边用来封闭井道的附加面板视为侧门框。 a)从层站侧,用软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,从面板或门框的宽 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,撞击面板或门框时: 1)可以有永久变形; 2)层门装置不应丧失完整性,并保持在原有位置,且凸进井 道后的间隙不应大于0.12 m; 3)在摆锤试验后,不要求层门能够运行; 4)对于玻璃部分,应无裂纹; b)从层站侧,用硬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,从面板或玻璃面板 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,撞击大于7.6.2 a) 所述的玻璃面板时: 1)无裂纹; 2)除直径不大于2 mm的剥落外,面板表面无其他损坏。 — 3 — 注:在多个玻璃面板的情况下,考虑最薄弱的面板。 表7 撞击点 摆锤冲击试验 软摆锤 硬摆锤 跌落高度 800 mm 800 mm 500 mm 500 mm 撞击点高度 (1.0 ± 0.1) m 玻璃中 点 (1.0 ± 0.1)m 玻璃中 点 无玻璃面板的层门 [图7a)] × 具有较小玻璃面板 的层门 [图7b)] × × × 具有多个玻璃面板 的层门[图7c](在最 不利的玻璃面板上 测试) × × × 具有较大玻璃面板 或全玻璃的层门 [图7d)] × (撞击在 玻璃上) × (撞击在玻 璃上) 具有位于1 m高度处 开始或结束的玻璃 面板的层门[图7e)] × × × 具有位于1 m高度处 开始或结束的玻璃 面板的层门[图7f)] × (撞击在 玻璃上) × (撞击在玻 璃上) 大于150 mm的侧门框 [图7g)] × 具有视窗的门 (7.6. 2) × × 注:×表示考虑该项试验 — 4 — 注1:图7e)和图7f)两者选一; 注2:选择最薄弱的玻璃面板进行试验。如果无法确定最薄弱的面 板,均进行试验; 注3:对于定义为1 m的撞击点,误差为±0.10 m。 图中: ● 软摆锤冲击试验的撞击点 e) 在 1m 以上高度处具 有玻璃面板的层门 f) 在 1m 以上高度处具 有玻璃面板的层门 d) 具有较大玻璃面板 或全玻璃的层门 a) 无玻璃面板的层门 b) 具有较小玻璃面板 的层门 c) 具有多个玻璃面板 的层门 g) 具有门扇和侧门框的完整层门 [图 7a)和图 7b)的示例] — 5 — ○ 硬摆锤冲击试验的撞击点 图7 门扇的摆锤冲击试验 — 撞击点 8.11 轿门的开启 8.11.1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电梯停在开锁区域(见 7.7.1),应 能在下列位置用不超过 300 N 的力,手动打开轿门和层门: a)轿厢所在层站,用三角钥匙开锁或通过轿门使层门开锁后; b)轿厢内。 8.11.2 为了限制轿厢内人员开启轿门,应提供措施使: a)轿厢运行时,开启轿门的力应大于 50 N;和 b)轿厢在 7.7.1 中定义的区域之外时,在开门限制装置处施 加 1000 N 的力,轿门开启不能超过 50 mm。 8.11.3 至少当轿厢停在 9.11.5 规定的距离内时,打开对应的 层门后,能够不用工具从层站打开轿门,除非用三角形钥匙或永久 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。 本要求也适用于具有符合 8.9.3 的轿门锁的轿门。 8.11.4 对于符合 11.2.1 c)的电梯,应仅当轿厢位于开锁区 域内时才能从轿厢内打开轿门。 9.11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9.11.1 在层门未被锁住且轿门未关闭的情况下,由于轿厢安 全运行所依赖的驱动主机或驱动控制系统的任何单一元件失效引 起轿厢离开层站的意外移动,电梯应具有防止该移动或使移动停止 的装置。悬挂绳、链条和曳引轮、滚筒、链轮的失效除外,曳引轮 — 6 — 的失效包含曳引能力的突然丧失。 不具有符合 14.2.1.2 的开门情况下的平层、再平层和预备操 作的电梯,并且其制停部件是符合 9.11.3 和 9.11.4 的驱动主机制 动器,不需要检测轿厢的意外移动。 轿厢意外移动制停时由于曳引条件造成的任何滑动,均应在计 算和/或验证制停距离时予以考虑。 9.11.2 该装置应能够检测到轿厢的意外移动,并应制停轿厢 且使其保持停止状态。 9.11.3 在没有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或减速、制停轿厢或 保持停止状态的部件参与的情况下,该装置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, 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且自监测正常工作。 注:符合 12.4.2 要求的制动器认为是存在内部冗余。 在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的情况下,自监测包括对机械装置正确 提起(或释放)的验证和(或)对制动力的验证。对于采用对机械 装置正确提起(或释放)验证和对制动力验证的,制动力自监测的 周期不应大于 15 天;对于仅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(或释放) 验证的,则在定期维护保养时应检测制动力;对于仅采用对制动力 验证的,则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应大于 24 小时。 如果检测到失效,应关闭轿门和层门,并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。 对于自监测,应进行型式试验。 9.11.4 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应作用在: a)轿厢;或 — 7 — b)对重;或 c)钢丝绳系统(悬挂绳或补偿绳);或 d)曳引轮;或 e)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。 该装置的制停部件,或保持轿厢停止的装置可与用于下列功能 的装置共用: -- 下行超速保护; -- 上行超速保护(9.10)。 该装置用于上行和下行方向的制停部件可以不同。 9.11.5 该装置应在下列距离内制停轿厢(见图8): a)与检测到轿厢意外移动的层站的距离不大于 1.20 m; b)层门地坎与轿厢护脚板最低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大于 0.20 m; c)按 5.2.1.2 设置井道围壁时,轿厢地坎与面对轿厢入口的 井道壁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大于 0.20 m; d)轿厢地坎与层门门楣之间或层门地坎与轿厢门楣之间的垂 直距离不小于 1.00 m。 轿厢载有不超过 100%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,在平层位置从 静止开始移动的情况下,均应满足上述值。 — 8 — a) 向下移动 b) 向上移动 图中: ①——轿厢 ②——井道 ③——层站 ④——轿厢护脚板 ⑤——轿厢入口 图 8 轿厢意外移动 — 向下和向上移动 9.11.6 在制停过程中,该装置的制停部件不应使轿厢减速度 超过: -- 空轿厢向上意外移动时为1 gn, -- 向下意外移动时为自由坠落保护装置动作时允许的减速 度。 9.11.7 最迟在轿厢离开开锁区域(7.7.1)时,应由符合 14.1.2 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测到轿厢的意外移动。 — 9 — 9.11.8 该装置动作时,应使符合 14.1.2 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动作。 注:可与9.11.7中的开关装置共用。 9.11.9 当该装置被触发或当自监测显示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失 效时,应由称职人员使其释放或使电梯复位。 9.11.10 释放该装置应不需要接近轿厢、对重或平衡重。 9.11.11 释放后,该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。 9.11.12 如果该装置需要外部能量来驱动,当能量不足时应使 电梯停止并保持在停止状态。此要求不适用于带导向的压缩弹簧。 9.11.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,应按F8的要求进 行型式试验。 12.12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应为±10 mm。平层保持精度应为± 20 mm,如果装卸载时超出±20 mm,应校正到±10 mm 以内。 15.17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完整系统或子系统(见 F8.1) 上,应设置铭牌,标明: a)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造商名称; b)型式试验标志及试验单位; c)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号。 在 16.1.3 中增加: h)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。 在附录 A 表 A1 最后增加以下两行: — 10 — 章条 所检查的装置 9.11.7 检查开门状态下轿厢的意外移动 9.11.8 检查开门状态下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动作 在 D2 的最后增加: o)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(见 9.11) 交付使用前试验的目的是检查检测装置和制停部件。 试验时应仅使用 9.11 定义的装置的制停部件制停电梯。 试验应: ——包括验证该装置的制停部件按型式试验所述的方式触发。 ——轿厢以预定速度(例如:型式试验所确定的速度,如检修 速度等),在井道上部空载上行(例如:从一个层站到上端站),以 及在井道下部满载下行(例如:从一个层站到下端站); 按型式试验所述的试验,应验证轿厢意外移动的距离满足 9.11.5 规定。 如果该装置需要自监测(见 9.11.3),应检查其功能。 注:如果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包括层站的部件,有必要在每个涉 及的层站重复该试验。 在 E2b)的最后增加一项: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。 F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F8.1 通则 — 11 —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应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进行型式试验, 或者对其检测、操纵装置和制停子系统提交单独的型式试验。组成 完整系统的每一个子系统的型式试验,应定义接口条件和相关参 数。 申请人应说明应用于该系统或子系统的主要参数: — 最小和最大质量; — 最小和最大力或力矩(如果适用); — 检测装置、控制电路和制停部件各自的响应时间; — 所预期的减速之前的最高速度(参见注1); — 与检测装置所安装的层站之间的距离; — 试验速度(参见注2); — 设计的温度和湿度的限值,以及申请人和试验单位所达成 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。 注1:举例说明:曳引式电梯,如果自然加速度为1.5 m/s 2², 并且没有来自于电动机的任何力矩,则可达到的最大速度为2m/s。 这是基于刚开始减速时达到的速度,即:经过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 置、控制电路和制停部件的响应时间,由1.5 m/s 2自然加速度产生 的结果,假设意外移动检测装置在轿厢到达门区极限位置时动作。 对于曳引式电梯,因内部控制装置引起的电气故障的情况下, 假定可达到的加速度不大于2.5m/s 2。 注2:试验速度由制造商提供,试验单位使用该速度确定电梯 移动距离(验证距离),以便在交付使用前的检验中验证意外移动 — 12 — 保护系统的正确动作。该速度可为检修速度,或者由制造商确定并 经试验单位认可的其它速度。 申请时,应附下列文件: a)结构、动作、部件尺寸和公差的详图和装配图; b)如果必要,与弹性元件相关的载荷图; c)所用材料的详细信息,该装置所作用的部件类型及其表面 条件(拉制、铣削、磨削等)。 F8.2 说明和样品 F8.2.1 申请人应说明该装置的功能。 F8.2.2 申请人应按照与试验单位之间的约定提供测试样品, 根据需要包括:完整的轿厢意外移动检测装置、控制电路(执行机 构)、制停部件以及任何监测装置(如果有)。 应提供所有试验必须的数套夹紧元件。 按试验单位要求的尺寸提供该装置所作用的部件。 F8.3 试验 F8.3.1 试验方法 依据该装置及其所实现的实际功能,申请人和试验单位共同确 定试验方法。 测量应包括: — 制停距离; — 平均减速度; — 检测、触发电路、制停部件和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(参见 — 13 — 图F2); — 移动的总距离(加速距离和制停距离之和)。 试验还应包括: — 轿厢意外移动检测装置的动作;和 — 任何自动监测系统(如果适用)。 图中: ①——在制停部件作用下开始减速的点 ②——轿厢意外移动检测和任何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 ③——触发电路和制停部件的响应时间 图F2 响应时间 F8.3.2 试验程序 应对制停部件进行20 次试验,并且: — 每个结果均不超出所规定的范围; — 每个结果均应在平均值的±20 %范围内; 证书应给出平均值。 — 14 — 使 用 驱 动 主 机 制 动 器 作 为 制 停 部 件 时 , 还 应 按 GB/T 24478-2009 4.2.2.4 的要求进行制动器动作试验。 F8.3.2.1 认证用于单一质量或力矩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试验单位应以空载轿厢的系统质量或力矩进行10 次上行试 验;以载有额定载重量轿厢的系统质量或力矩进行10 次下行试验。 在各次试验之间,应允许摩擦件恢复到正常温度。 在试验期间,可使用数套相同的摩擦件。但每套摩擦件应至少 能承受5 次试验。 F8.3.2.2 认证用于不同质量或力矩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试验单位应对所申请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进行一系列试验。 申请人应提供公式或图表,以说明制动力或力矩与给定调整量 之间的函数关系,结果用移动距离表示。 试验单位应验证公式或图表的有效性。 F8.3.2.3 轿厢意外移动检测装置的试验程序 应进行10 次试验以验证该装置的动作。所有试验应可靠地验 证该装置均正确动作。 F8.3.2.4 自监测装置的试验程序 应进行10 次试验以验证该装置的动作。所有试验应可靠地验 证该装置均正确动作。 此外,应验证在危险情况发生前自监测装置检测制停部件冗余 失效的能力。 F8.3.3 试验后的检查 — 15 — 试验后: a)应将制停部件的机械特性与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值进行比较。 在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其他分析; b)应检查确认没有任何断裂、变形或其他变化情况(例如: 夹紧元件的裂纹、变形或磨损、摩擦表面的外观); c)如果有必要,应拍摄夹紧元件和所作用部件的照片,以便 作为变形或裂纹的证据。 F8.4 调整值的修正 试验期间,如果得到的数值和申请人期望的值相差20 %以上, 则在必要时,征得申请人同意,可在修改调整值后另外进行一系列 的试验。 F8.5 试验报告 为了试验的再现性,型式试验时应记录所有细节,例如: — 申请人和试验单位确定的试验方法; — 试验方案描述; — 试验方案中该装置的安装位置; — 试验次数; — 测试数据的记录; — 试验期间的观察报告; — 试验结果和要求的一致性判断。 F8.6 型式试验证书 证书应包括如下内容: — 16 — a)F0.2述及的内容; b)轿厢意外移动保护系统/子系统的类型和应用; c)主要参数的限值(由制造商和试验单位约定); d)用于最终检验的试验速度及相关参数; e)制停部件所作用部件类型; f)对于完整系统,检测装置和制停部件的组合; g) 对于子系统,接口条件。 J2.4 提拉和触发装置 悬挂的摆锤冲击装置通过提拉和触发装置的牵引从被试面板 上摆,上摆的高度按J4.2和J4.3的要求。在释放的瞬间触发装置不 应对摆锤冲击装置产生附加的冲击。 悬挂钢丝绳应勾挂住摆锤冲击装置而没有任何的扭转,以防止 在触发后摆锤冲击装置的旋转。 在触发之前,悬挂钢丝绳与摆锤冲击装置的中心线在一条直线 上,应通过一个三角的勾挂装置,在触发位置使摆锤冲击装置的重 心与提拉钢丝绳在一条直线上。 J4.3 软摆锤冲击试验用J2.2所述的装置在跌落高度为以下条 件下进行: a) 对于层门面板或门框,跌落高度为800 mm(见图J3); b) 对于玻璃轿门、玻璃轿壁,跌落高度为700 mm(见图J3); J4.4 摆锤应撞击在宽度方向为面板的中点,高度方向为面板 设计地平面上方(1.0±0.1)m处。对于层门,该高度值见7.2.3.8。 — 17 — 跌落高度是参考点之间的垂直距离(见图J3)。 J4.5 J2.1和J2.2所规定的每个装置对每个撞击点仅进行一次 试验。 如果硬摆锤和软摆锤冲击试验都需要做,两种试验应在同一面 板上进行,且先做硬摆锤冲击试验。 J5 试验结果解释 J5.1 轿门和轿壁的试验结果能满足标准要求的条件为: a) 面板未整体损坏; b) 面板上没有裂纹; c) 面板上无孔; d) 面板未脱离导向部件; e) 导向部件无永久变形; f) 面板表面无其他损坏,对面板表面有直径不大于2 mm,但 无裂纹痕迹的情况还应再做一次成功的软摆锤冲击试验。 J5.2 层门、层门侧门框试验完成后,应按标准要求检查以下 内容: a) 失去完整性; b) 永久变形; c) 裂纹或破碎。 J7 例外情况 如果使用了表J1轿壁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和表J2水平滑动轿 门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,由于他们能满足试验要求,所以无需进行 — 18 — 摆锤冲击试验。 表 J1 轿壁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 玻璃类型 内切圆的直径 最大 1m 最大 2m 最小厚度 mm 最小厚度 mm 夹层钢化 8 (4+0.76+4) 10 (5+0.76+5) 夹层 10 (5+0.76+5) 12 (6+0.76+6) 表 J2 水平滑动轿门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 玻璃类型 最小厚度 mm 宽度 mm 自由门 的高度 m 玻璃面板的固定 夹层钢化 16 (8+0.76+8) 360~720 最大 2.1 上部及下部固定 夹层 16 (8+0.76+8) 300~720 最大 2.1 上部、下部及 一边固定 10 (6+0.76+4) (5+0.76+5) 300~870 最大 2.1 所有边固定 注:对于玻璃的三边或四边固定的侧面与其他部件刚性连接的情 况,表中所列数值也适用。 — 19 — 图中: H—— 跌落高度; ①—— 框架; ②—— 被测试的玻璃面板; ③—— 冲击装置; ④—— 被测试玻璃面板的参考地平面; ⑤—— 撞击点高度为1m,对于层门,该高度值见7.2.3.8; ⑥—— J2.4所述的三角钩结构。 图J3 测试装置的跌落高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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