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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7588-2003《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》
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
2 引用标准
增加:
GB/T 24478-2009 电梯曳引机
3.18 轿厢意外移动 unintended car movement
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,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,不
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。
7.2.3.1 层门在锁住位置时,所有层门及其门锁应有这样的机
械强度:
a)用300 N的静力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
何位置,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
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,应:
1)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;
2)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;
试验后,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。
b)用1000 N的静力从层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上的任
何位置,且均匀地分布在100 cm
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,应没有
影响功能和安全的明显的永久变形[见7.1(最大10 mm的间隙)和
7.7.3.1]。
注:对于a)和b),为避免损坏层门的表面,用于提供测试力
的测试装置的表面可使用软质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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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2.3.3 层门/门框上的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。
7.2.3.7 固定在门扇上的导向装置失效时,水平滑动层门应有
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。具有这些装置的完整的层门组件
应能承受符合7.2.3.8 a)要求的摆锤冲击试验,撞击点按表7和图
7在正常导向装置最可能失效条件下确定。
注:保持装置可理解为阻止门扇脱离其导向的机械装置,可以
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。
7.2.3.8 对于带玻璃面板的层门和宽度大于150 mm的层门侧
门框,还应满足下列要求(见图7):
注:门框侧边用来封闭井道的附加面板视为侧门框。
a)从层站侧,用软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,从面板或门框的宽
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,撞击面板或门框时:
1)可以有永久变形;
2)层门装置不应丧失完整性,并保持在原有位置,且凸进井
道后的间隙不应大于0.12 m;
3)在摆锤试验后,不要求层门能够运行;
4)对于玻璃部分,应无裂纹;
b)从层站侧,用硬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,从面板或玻璃面板
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,撞击大于7.6.2 a)
所述的玻璃面板时:
1)无裂纹;
2)除直径不大于2 mm的剥落外,面板表面无其他损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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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在多个玻璃面板的情况下,考虑最薄弱的面板。
表7 撞击点
摆锤冲击试验 软摆锤 硬摆锤
跌落高度 800 mm 800 mm 500 mm 500 mm
撞击点高度
(1.0 ±
0.1) m
玻璃中
点
(1.0 ±
0.1)m
玻璃中
点
无玻璃面板的层门
[图7a)] ×
具有较小玻璃面板
的层门
[图7b)]
× × ×
具有多个玻璃面板
的层门[图7c](在最
不利的玻璃面板上
测试)
× × ×
具有较大玻璃面板
或全玻璃的层门
[图7d)]
×
(撞击在
玻璃上)
×
(撞击在玻
璃上)
具有位于1 m高度处
开始或结束的玻璃
面板的层门[图7e)]
× × ×
具有位于1 m高度处
开始或结束的玻璃
面板的层门[图7f)]
×
(撞击在
玻璃上)
×
(撞击在玻
璃上)
大于150 mm的侧门框
[图7g)] ×
具有视窗的门
(7.6. 2)
× ×
注:×表示考虑该项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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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图7e)和图7f)两者选一;
注2:选择最薄弱的玻璃面板进行试验。如果无法确定最薄弱的面
板,均进行试验;
注3:对于定义为1 m的撞击点,误差为±0.10 m。
图中:
● 软摆锤冲击试验的撞击点
e) 在 1m 以上高度处具
有玻璃面板的层门
f) 在 1m 以上高度处具
有玻璃面板的层门
d) 具有较大玻璃面板
或全玻璃的层门
a) 无玻璃面板的层门 b) 具有较小玻璃面板
的层门
c) 具有多个玻璃面板
的层门
g) 具有门扇和侧门框的完整层门
[图 7a)和图 7b)的示例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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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 硬摆锤冲击试验的撞击点
图7 门扇的摆锤冲击试验 — 撞击点
8.11 轿门的开启
8.11.1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电梯停在开锁区域(见 7.7.1),应
能在下列位置用不超过 300 N 的力,手动打开轿门和层门:
a)轿厢所在层站,用三角钥匙开锁或通过轿门使层门开锁后;
b)轿厢内。
8.11.2 为了限制轿厢内人员开启轿门,应提供措施使:
a)轿厢运行时,开启轿门的力应大于 50 N;和
b)轿厢在 7.7.1 中定义的区域之外时,在开门限制装置处施
加 1000 N 的力,轿门开启不能超过 50 mm。
8.11.3 至少当轿厢停在 9.11.5 规定的距离内时,打开对应的
层门后,能够不用工具从层站打开轿门,除非用三角形钥匙或永久
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。
本要求也适用于具有符合 8.9.3 的轿门锁的轿门。
8.11.4 对于符合 11.2.1 c)的电梯,应仅当轿厢位于开锁区
域内时才能从轿厢内打开轿门。
9.11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
9.11.1 在层门未被锁住且轿门未关闭的情况下,由于轿厢安
全运行所依赖的驱动主机或驱动控制系统的任何单一元件失效引
起轿厢离开层站的意外移动,电梯应具有防止该移动或使移动停止
的装置。悬挂绳、链条和曳引轮、滚筒、链轮的失效除外,曳引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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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失效包含曳引能力的突然丧失。
不具有符合 14.2.1.2 的开门情况下的平层、再平层和预备操
作的电梯,并且其制停部件是符合 9.11.3 和 9.11.4 的驱动主机制
动器,不需要检测轿厢的意外移动。
轿厢意外移动制停时由于曳引条件造成的任何滑动,均应在计
算和/或验证制停距离时予以考虑。
9.11.2 该装置应能够检测到轿厢的意外移动,并应制停轿厢
且使其保持停止状态。
9.11.3 在没有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或减速、制停轿厢或
保持停止状态的部件参与的情况下,该装置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,
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且自监测正常工作。
注:符合 12.4.2 要求的制动器认为是存在内部冗余。
在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的情况下,自监测包括对机械装置正确
提起(或释放)的验证和(或)对制动力的验证。对于采用对机械
装置正确提起(或释放)验证和对制动力验证的,制动力自监测的
周期不应大于 15 天;对于仅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(或释放)
验证的,则在定期维护保养时应检测制动力;对于仅采用对制动力
验证的,则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应大于 24 小时。
如果检测到失效,应关闭轿门和层门,并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。
对于自监测,应进行型式试验。
9.11.4 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应作用在:
a)轿厢;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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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)对重;或
c)钢丝绳系统(悬挂绳或补偿绳);或
d)曳引轮;或
e)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。
该装置的制停部件,或保持轿厢停止的装置可与用于下列功能
的装置共用:
-- 下行超速保护;
-- 上行超速保护(9.10)。
该装置用于上行和下行方向的制停部件可以不同。
9.11.5 该装置应在下列距离内制停轿厢(见图8):
a)与检测到轿厢意外移动的层站的距离不大于 1.20 m;
b)层门地坎与轿厢护脚板最低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大于
0.20 m;
c)按 5.2.1.2 设置井道围壁时,轿厢地坎与面对轿厢入口的
井道壁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大于 0.20 m;
d)轿厢地坎与层门门楣之间或层门地坎与轿厢门楣之间的垂
直距离不小于 1.00 m。
轿厢载有不超过 100%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,在平层位置从
静止开始移动的情况下,均应满足上述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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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) 向下移动 b) 向上移动
图中:
①——轿厢
②——井道
③——层站
④——轿厢护脚板
⑤——轿厢入口
图 8 轿厢意外移动 — 向下和向上移动
9.11.6 在制停过程中,该装置的制停部件不应使轿厢减速度
超过:
-- 空轿厢向上意外移动时为1 gn,
-- 向下意外移动时为自由坠落保护装置动作时允许的减速
度。
9.11.7 最迟在轿厢离开开锁区域(7.7.1)时,应由符合
14.1.2 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测到轿厢的意外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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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11.8 该装置动作时,应使符合 14.1.2 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
动作。
注:可与9.11.7中的开关装置共用。
9.11.9 当该装置被触发或当自监测显示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失
效时,应由称职人员使其释放或使电梯复位。
9.11.10 释放该装置应不需要接近轿厢、对重或平衡重。
9.11.11 释放后,该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。
9.11.12 如果该装置需要外部能量来驱动,当能量不足时应使
电梯停止并保持在停止状态。此要求不适用于带导向的压缩弹簧。
9.11.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,应按F8的要求进
行型式试验。
12.12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应为±10 mm。平层保持精度应为±
20 mm,如果装卸载时超出±20 mm,应校正到±10 mm 以内。
15.17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完整系统或子系统(见 F8.1)
上,应设置铭牌,标明:
a)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造商名称;
b)型式试验标志及试验单位;
c)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号。
在 16.1.3 中增加:
h)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。
在附录 A 表 A1 最后增加以下两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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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条 所检查的装置
9.11.7 检查开门状态下轿厢的意外移动
9.11.8 检查开门状态下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动作
在 D2 的最后增加:
o)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(见 9.11)
交付使用前试验的目的是检查检测装置和制停部件。
试验时应仅使用 9.11 定义的装置的制停部件制停电梯。
试验应:
——包括验证该装置的制停部件按型式试验所述的方式触发。
——轿厢以预定速度(例如:型式试验所确定的速度,如检修
速度等),在井道上部空载上行(例如:从一个层站到上端站),以
及在井道下部满载下行(例如:从一个层站到下端站);
按型式试验所述的试验,应验证轿厢意外移动的距离满足
9.11.5 规定。
如果该装置需要自监测(见 9.11.3),应检查其功能。
注:如果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包括层站的部件,有必要在每个涉
及的层站重复该试验。
在 E2b)的最后增加一项:
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。
F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
F8.1 通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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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应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进行型式试验,
或者对其检测、操纵装置和制停子系统提交单独的型式试验。组成
完整系统的每一个子系统的型式试验,应定义接口条件和相关参
数。
申请人应说明应用于该系统或子系统的主要参数:
— 最小和最大质量;
— 最小和最大力或力矩(如果适用);
— 检测装置、控制电路和制停部件各自的响应时间;
— 所预期的减速之前的最高速度(参见注1);
— 与检测装置所安装的层站之间的距离;
— 试验速度(参见注2);
— 设计的温度和湿度的限值,以及申请人和试验单位所达成
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。
注1:举例说明:曳引式电梯,如果自然加速度为1.5 m/s
2²,
并且没有来自于电动机的任何力矩,则可达到的最大速度为2m/s。
这是基于刚开始减速时达到的速度,即:经过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
置、控制电路和制停部件的响应时间,由1.5 m/s
2自然加速度产生
的结果,假设意外移动检测装置在轿厢到达门区极限位置时动作。
对于曳引式电梯,因内部控制装置引起的电气故障的情况下, 假定可达到的加速度不大于2.5m/s
2。
注2:试验速度由制造商提供,试验单位使用该速度确定电梯
移动距离(验证距离),以便在交付使用前的检验中验证意外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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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系统的正确动作。该速度可为检修速度,或者由制造商确定并
经试验单位认可的其它速度。
申请时,应附下列文件:
a)结构、动作、部件尺寸和公差的详图和装配图;
b)如果必要,与弹性元件相关的载荷图;
c)所用材料的详细信息,该装置所作用的部件类型及其表面
条件(拉制、铣削、磨削等)。
F8.2 说明和样品
F8.2.1 申请人应说明该装置的功能。
F8.2.2 申请人应按照与试验单位之间的约定提供测试样品,
根据需要包括:完整的轿厢意外移动检测装置、控制电路(执行机
构)、制停部件以及任何监测装置(如果有)。
应提供所有试验必须的数套夹紧元件。
按试验单位要求的尺寸提供该装置所作用的部件。
F8.3 试验
F8.3.1 试验方法
依据该装置及其所实现的实际功能,申请人和试验单位共同确
定试验方法。
测量应包括:
— 制停距离;
— 平均减速度;
— 检测、触发电路、制停部件和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(参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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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F2);
— 移动的总距离(加速距离和制停距离之和)。
试验还应包括:
— 轿厢意外移动检测装置的动作;和
— 任何自动监测系统(如果适用)。
图中:
①——在制停部件作用下开始减速的点
②——轿厢意外移动检测和任何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
③——触发电路和制停部件的响应时间
图F2 响应时间
F8.3.2 试验程序
应对制停部件进行20 次试验,并且:
— 每个结果均不超出所规定的范围;
— 每个结果均应在平均值的±20 %范围内;
证书应给出平均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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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 用 驱 动 主 机 制 动 器 作 为 制 停 部 件 时 , 还 应 按 GB/T
24478-2009 4.2.2.4 的要求进行制动器动作试验。
F8.3.2.1 认证用于单一质量或力矩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
试验单位应以空载轿厢的系统质量或力矩进行10 次上行试
验;以载有额定载重量轿厢的系统质量或力矩进行10 次下行试验。
在各次试验之间,应允许摩擦件恢复到正常温度。
在试验期间,可使用数套相同的摩擦件。但每套摩擦件应至少
能承受5 次试验。
F8.3.2.2 认证用于不同质量或力矩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
试验单位应对所申请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进行一系列试验。
申请人应提供公式或图表,以说明制动力或力矩与给定调整量
之间的函数关系,结果用移动距离表示。
试验单位应验证公式或图表的有效性。
F8.3.2.3 轿厢意外移动检测装置的试验程序
应进行10 次试验以验证该装置的动作。所有试验应可靠地验
证该装置均正确动作。
F8.3.2.4 自监测装置的试验程序
应进行10 次试验以验证该装置的动作。所有试验应可靠地验
证该装置均正确动作。
此外,应验证在危险情况发生前自监测装置检测制停部件冗余
失效的能力。
F8.3.3 试验后的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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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验后:
a)应将制停部件的机械特性与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值进行比较。
在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其他分析;
b)应检查确认没有任何断裂、变形或其他变化情况(例如:
夹紧元件的裂纹、变形或磨损、摩擦表面的外观);
c)如果有必要,应拍摄夹紧元件和所作用部件的照片,以便
作为变形或裂纹的证据。
F8.4 调整值的修正
试验期间,如果得到的数值和申请人期望的值相差20 %以上,
则在必要时,征得申请人同意,可在修改调整值后另外进行一系列
的试验。
F8.5 试验报告
为了试验的再现性,型式试验时应记录所有细节,例如:
— 申请人和试验单位确定的试验方法;
— 试验方案描述;
— 试验方案中该装置的安装位置;
— 试验次数;
— 测试数据的记录;
— 试验期间的观察报告;
— 试验结果和要求的一致性判断。
F8.6 型式试验证书
证书应包括如下内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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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)F0.2述及的内容;
b)轿厢意外移动保护系统/子系统的类型和应用;
c)主要参数的限值(由制造商和试验单位约定);
d)用于最终检验的试验速度及相关参数;
e)制停部件所作用部件类型;
f)对于完整系统,检测装置和制停部件的组合;
g) 对于子系统,接口条件。
J2.4 提拉和触发装置
悬挂的摆锤冲击装置通过提拉和触发装置的牵引从被试面板
上摆,上摆的高度按J4.2和J4.3的要求。在释放的瞬间触发装置不
应对摆锤冲击装置产生附加的冲击。
悬挂钢丝绳应勾挂住摆锤冲击装置而没有任何的扭转,以防止
在触发后摆锤冲击装置的旋转。
在触发之前,悬挂钢丝绳与摆锤冲击装置的中心线在一条直线
上,应通过一个三角的勾挂装置,在触发位置使摆锤冲击装置的重
心与提拉钢丝绳在一条直线上。
J4.3 软摆锤冲击试验用J2.2所述的装置在跌落高度为以下条
件下进行:
a) 对于层门面板或门框,跌落高度为800 mm(见图J3);
b) 对于玻璃轿门、玻璃轿壁,跌落高度为700 mm(见图J3);
J4.4 摆锤应撞击在宽度方向为面板的中点,高度方向为面板
设计地平面上方(1.0±0.1)m处。对于层门,该高度值见7.2.3.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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跌落高度是参考点之间的垂直距离(见图J3)。
J4.5 J2.1和J2.2所规定的每个装置对每个撞击点仅进行一次
试验。
如果硬摆锤和软摆锤冲击试验都需要做,两种试验应在同一面
板上进行,且先做硬摆锤冲击试验。
J5 试验结果解释
J5.1 轿门和轿壁的试验结果能满足标准要求的条件为:
a) 面板未整体损坏;
b) 面板上没有裂纹;
c) 面板上无孔;
d) 面板未脱离导向部件;
e) 导向部件无永久变形;
f) 面板表面无其他损坏,对面板表面有直径不大于2 mm,但
无裂纹痕迹的情况还应再做一次成功的软摆锤冲击试验。
J5.2 层门、层门侧门框试验完成后,应按标准要求检查以下
内容:
a) 失去完整性;
b) 永久变形;
c) 裂纹或破碎。
J7 例外情况
如果使用了表J1轿壁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和表J2水平滑动轿
门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,由于他们能满足试验要求,所以无需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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摆锤冲击试验。
表 J1 轿壁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
玻璃类型
内切圆的直径
最大 1m 最大 2m
最小厚度
mm
最小厚度
mm
夹层钢化
8
(4+0.76+4)
10
(5+0.76+5)
夹层
10
(5+0.76+5)
12
(6+0.76+6)
表 J2 水平滑动轿门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
玻璃类型
最小厚度
mm
宽度
mm
自由门
的高度
m
玻璃面板的固定
夹层钢化
16
(8+0.76+8)
360~720 最大 2.1 上部及下部固定
夹层
16
(8+0.76+8)
300~720 最大 2.1 上部、下部及
一边固定
10
(6+0.76+4)
(5+0.76+5)
300~870 最大 2.1 所有边固定
注:对于玻璃的三边或四边固定的侧面与其他部件刚性连接的情
况,表中所列数值也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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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中:
H—— 跌落高度;
①—— 框架;
②—— 被测试的玻璃面板;
③—— 冲击装置;
④—— 被测试玻璃面板的参考地平面;
⑤—— 撞击点高度为1m,对于层门,该高度值见7.2.3.8;
⑥—— J2.4所述的三角钩结构。
图J3 测试装置的跌落高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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